死亡赔偿金能否偿付生前债务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其分配问题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历来在学界和实践中都有争论。笔者结合法律工作实践,对死亡赔偿金应否先偿付死者身前债务作如下思考。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暂且不论,这一算法本身与“继承丧失说”就存在矛盾——倘若死者没有死亡,其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为人均纯收入)将来也不可能全部为其继承人所继承,那么,因其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什么全部由其近亲属所有,而将不利后果让债权人承担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通常其中的25%至30%用于个人消费,其实不无道理。最高法院于1992年5月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就曾规定对“死亡赔偿范围”中的“收入部分”按这样的方式计算。我们在设定死亡赔偿金分配制度时不妨借鉴这一做法,在受害人的遗产不够偿还身前债务时,将死者预期收入(死亡赔偿金)中本应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的部分归其近亲属所有,本应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用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这样既与“继承丧失说”相一致,也解决了生前债务的问题。这种制度设计虽然可能不能使债权人的全部利益得到实现,但也不失为缓和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个办法。当然,“本应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确定为多大的比例仍值得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