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酒驾翻车死亡,同饮者判赔

  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后驾车翻车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和死者一起喝酒的四个酒友适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被告按25%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3299.5元。

  2011年3月28日晚,海拉尔区某村的刘某国、吴某、王某军、李某、杨某平在一家饭店喝酒。饮酒结束后,刘某国、吴某、王某军、李某、杨某平分别驾驶三辆摩托车沿着一村间道路回家,在回家途中,刘某国驾车驶入沟内受伤不治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明知刘某国无驾驶证及摩托车车灯已坏且天黑路远,仍长时间饮酒,对五人饮酒及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的行为存在的潜在危险应当预见,四被告对刘某国死亡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刘某国的死亡被告均应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