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学生梦游坠伤,学校赔偿19万

  学生午夜梦游摔下楼导致身体伤残,学校存在过错未尽到监管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7月25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唐河县郭滩镇某中学被判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等费用十九万余元。

  唐河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系被告郭滩某中学的在校学生。2008年10月14日晚3时许,张某在学校就寝时梦游,因该校宿舍无安装护窗,张某不慎从三楼上摔下,被人发现后即被送往唐河县郭滩镇卫生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后转入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经南阳华宇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原告张某因高处摔伤致左下肢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VI级伤残。

  唐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学习生活期间,被告郭滩某中学未能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设施,致使原告睡觉时从楼上摔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郭滩某中学应当就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依法认定,原告方合法请求范围包括为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合计约191334.14元,遂判处学校对此进行赔偿。由于被告郭滩某中学在被告财险唐河支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该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中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