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起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日前,市消保委周市分会工作人员以法服人、以情说理,成功化解了购房者与房产公司的一起合同纠纷,让消费者避免了巨额损失,也让房产公司的售楼小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10月底,一对年轻夫妇焦急地来到市消保委周市分会,妻子林女士还不停地哭泣着。原来,这对夫妇今年6月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屋,于7月3日与开发商签订了总价5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当场付了10万元首付款。售楼小姐承诺,另外40万元余款由她帮客户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届时只要林女士去签个字就可以了。然而从7月到10月,林女士与售楼小姐先后联系了5次,售楼小姐每次均答复没有办妥银行贷款。10月20日,当林女士再次与售楼小姐取得联系时,没想到售楼小姐竟然说:“贷款你们自己去办吧,如果半个月内仍办不好的话,这套房子要另外卖给别人了,而且首付款也不归还了。”

  有房产作抵押,缘何办不出贷款?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到,由于小夫妻俩在昆山无固定单位,属“自由职业者”,而且之前林女士的丈夫买车时还在昆山某银行办了购车贷款。因此,尽管夫妇俩跑了几家银行,也没办妥40万元购房贷款。想到自己看中的房子将要被卖掉,而且首付款也将打水漂,小夫妻俩心急如焚。

  了解清楚过程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安抚林女士不要急,先研究一下购房合同再说。工作人员在仔细查看购房合同后发现,双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付款方式及期限中约定“购房者于2008年7月3日之前付清首付款10万元给开发商,余款40万元同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从该约定内容看,合同只明确了开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时间,而没有约定办妥银行按揭贷款、并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期限。很明显,此合同属于没约定履行付款期限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按现行房屋买卖有关规定,购房合同签订时即已在房产交易中心备案,事实上很难实现“一房两卖”;退一步讲,如果真的发生“一房两卖”,则完全属于开发商违约,违约责任相应完全由开发商承担。林女士完全没有必要担心房屋被售楼小姐再次销售、10万元首付款不还的情况发生。

  随后,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售楼小姐取得了联系。经调查得知,由于购房者上述原因,售楼小姐跑了几家银行也没有办成贷款。最近,房产公司资金紧张,要求每个售楼小姐将所售房屋款尽快回笼,否则就要被扣发奖金。情急之下,售楼小姐才向林女士下了最后“通牒”。经过工作人员的教育,售楼小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表示一定尽全力帮林女士夫妇办妥贷款事宜。得到满意答复,林女士立刻破涕为笑了。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购房者,发生纠纷时,一定要认真阅读购房合同条款,弄明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轻信售楼者的口头承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