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签合同不慎损失自己担

  租房开酒店,本应好好做生意,可是酒店开业才5个月,租的房屋已经易主。4月6日,这让家住137团的陈鸣(化名)只能无奈地停止营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近日,在新疆农七师中级法院的调解下,陈鸣撤回了上诉。

  家住137团的陈鸣与乌苏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为2006年4月15日至2007年4月15日,租金20000元,其中还约定,在租赁期内,如有人购房,陈鸣应无条件退房。如果违约终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违约金20000元。

  由于在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中约定赔偿对方违约金20000元的条件是:因违约行为造成终止合同。而根据租赁协议的规定:“租赁期内如有人买房,原告陈鸣应无条件退房,被告按月退还租金”,被告将出租给原告陈鸣的房屋又出售给李某,并未违反约定。

  法院认为被告延误原告酒店开业时间并未造成租赁合同终止,也未认定被告将房屋转租他人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