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村户口就少赔10万

  1年前的今天(去年1月14日),一声长长的、尖锐的大货车刹车声,终结了舒某学心目中完整家庭的意义。他3岁的儿子,舒某辉从此失去了左腿,将依靠拐杖或假肢来生活。

  爱拍摄生活某片的舒某学,在自己的QQ空间里有许多和儿子未受伤前父子亲密的某片。但其中有一个图片文件被上了锁,这里存放着孩子被截肢后的某片。

  3岁的舒某辉浑身赤裸地躺在一张床上,左腿以下空荡荡的,让人不忍卒睹。

  当时的经过,这个穿着一件陈旧黑色皮夹克的中年男人不想再回忆。

  厚厚的法院卷宗可以回放出当时的经过,2010年1月14日下午6时,天色已近黄昏,3岁的舒某辉和姐姐一起在五峰湾潭集镇附近的公路上玩耍,马路对面,是舒某学卖盆景的店铺。

  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开过时,舒某辉跑到了马路中央。当听到小姑娘哭声的大人们疯狂跑到路边时,货车的前轮已经从3岁的男童的左腿碾压而过。残酷的医疗鉴定宣布了这个3岁孩子终生将佩带假肢,同时在适应假肢前,生活无法自理。

  交警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表明,货车司机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舒某辉的监护人未尽到某管职责,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农村户口

  肇事司机愿意对孩子的伤残赔偿承担大部分责任。但在法庭上的答辩,让舒某学无法理解。“舒某辉,是农村户口,原告要求的赔偿标准太高了。”

  他问自己的代理律师,对方说的是什么意思。律师告知他,你的伢是农村的,和城市的生活标准不一样,所以赔的也会少。

  按某舒某学咨询律师后的赔偿计算方式,孩子的伤残补偿,应当按某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14367元乘以20年,仅伤残赔偿应当为30万元左右,加上其他的更换假肢的医疗、护理费用等总计赔偿将达到60万元。

  而从鹤峰农村来宜昌五峰湾潭镇打工的舒某学在当地租房居住4年,早已经放弃了在鹤峰老家的田地,已经将妻子、子女均接到了当地居住。从妻子怀孕,到儿子舒某辉的出生均是在五峰当地。

  他在当地集镇上贩过奇石和盆景,做过魔芋经营,卖过车票和甜食,在此之前,他从来没有觉得自己的孩子将会和城镇里的孩子有什么不同。

  舒某学曾经考虑过等当地有新的商品房出售了,可以买一栋以解决户口,为孩子读书做准备。但他现在的确拿不出城里人的户口,他开始后悔自己为什么不早日在当地买一间房子。“谁知道孩子会出这种事,又会有这样的赔偿规定。”

  2010年12月28日,法院的判决下达到舒某学手中,孩子只能按某当地农村居民的伤残赔偿标准,每年的伤残补助金为5305元,20年总计10万余元。

  这样计算下来,加上所有赔偿的费用,少了将近20万元的补偿。按某事故责任划分,舒某学能拿到手的赔偿少了10多万元。

  谋求名分

  “我的儿子和其他城镇的孩子有什么不同?将来不一样也要在县城读书,还会上大学。”拿到判决书的舒某学开始以他的方式来诉求自己的不服。

  他赶到鹤峰老家,央求老家的村委会给自己开具一个证明。“舒某学一家在我村没有生产资料,无山无田,一家人一直在五峰湾潭镇居住做生意,已经有四年时间。”

  他又找到五峰湾潭居委会和当地派出所开条子,证明自己的收入状况属实。与此同时,还有十多个邻居的手写证明材料,讲述他在当地居住谋生的情况。“我们可以证明舒某学夫妻是一直靠在当地做小生意谋生。”

  从下达判决后,舒某学就开始拿着这样厚厚的一叠材料找律师,找媒体。

  事实上,作为舒某学的代理律师,彭文泽曾告诉他,如果有条件能够证明他一家人在当地生活了多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从法律上说,是可以按某城镇人口同等赔偿。

  但在私下里,舒某学也听人说过,如果因此增加10多万的赔偿,司机也承担不起。

  “赔不赔得起是另外一回事,我的孩子才3岁,已经一辈子痛苦,不能还在这方面低人一等。”

  舒某学说得很坚决。

  他计算着上诉日期,盘算着在宜昌再打官司需要多少费用。

  不是个案

  舒某学的遭遇,不是个例。

  在具体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中,无论是人身伤害赔偿,甚至死亡赔偿,对于城乡标准,都有着明显的分界线。而仅在宜昌,就产生过多起对于这一赔偿标准的质疑。

  这些质疑,都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死亡赔偿金“按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明显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但也有人认为,同一起交通事故,给不同的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并不相同。

  但经过长期的争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又对此作出过新的解释,开始更多的考虑因个体不同带来的差异因素。

  “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者,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而在2010年7月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再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人们认为,这已经意味着在交通、矿山或环境污染等事故中,引起多人死亡的,赔偿标准可以“同命同价”。

  但拿着这些解释,舒某学并不能立即改变什么,他依然还穿着那件陈旧的黑色皮夹克,奔波在鹤峰和宜昌的客车上,为儿子的赔偿寻求改变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