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诉讼费缴纳范围怎样

  诉讼费缴纳范围有如下: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