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画受损,楼主赔偿
日前,原告阿贤(化名)诉被告阿生(化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结案。依法判处被告阿生赔偿字画损失费37万余元,其他损失2.2万元。
阿贤在市高新开发区开设一家美术店,经营古董字画。阿生则住在该店的楼上。2009年7月初,阿贤发现保存在店内的字画和书籍被楼上渗漏下来的水浸坏,共有字画116张和书籍420本受损。该批字画和书籍经鉴定总参考价值为47.5万元,受损估价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阿生装修房屋漏水使阿贤字画受损,理应负赔偿责任。但阿贤作为书画、古董经营者,将价值不菲的字画堆放在仓库的架子上,疏于对字画的保护,其在保管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原告承担30%的责任。故判处阿生赔偿损失7万元。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阿贤无法预料房屋漏水的威胁,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因而不承担其字画书籍受损的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处被告阿生赔偿字画损失费37万余元,其他损失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