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
【案情回放】
去年3月16日,益阳某建材公司与长沙某施工公司签订生态护坡砖购货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施工公司提供生态护坡砖5000平方米,总价款为35万元。如果施工公司实际要货量不足合同约定的80%,则施工公司承担合同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向施工公司发送了2920平方米的护坡砖,施工公司支付货款20.44万元。后因施工公司使用了另一公司的连锁式生态护坡砖,而停止向建材公司购货。建材公司认为施工公司购货不足合同约定的80%,造成其2000多平方米货物的库存积压,向当地法院起诉,判令施工公司支付违约金7万元。施工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请求法院调低。赫山区人民法院点评:
原、被告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要货数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80%,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被告应支付违约金7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原告并未提供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明显达到上述数额。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案件合同未履行的数量、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可预见利益,法院对被告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量的请求予以采信,确定以被告未履行采购义务的货款额的一半作为违约金,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7800元。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侧重补偿性。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院可以依法调整,符合违约金弥补损失、适当惩罚的立法本意,平衡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