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
公民在公共场所内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不可忽视的是公共场所的设施设置不合理或者管理不完善是造成意外伤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往往百般推脱责任,受害人无奈求助无门。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受到意外伤害,公民可以要求其经营方做出相应赔偿。
案例再现:
2009年,家住开发区荣鑫园的李阿姨带着孙女茵茵到塘沽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业务,她把孙女抱到椅子上坐下。随后到旁边的窗口办理业务,这时茵茵却跑到了交易中心里的员工监督栏附近玩耍。据交易中心的保安人员小李说,当时他看到孩子在不断地拍打展板,还把手伸进玻璃窗里,他当时提醒过李阿姨要注意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原来,监督栏的框架外部被玻璃拉门罩着,左边拉门的竖边有明显破损的玻璃茬,茵茵把手伸到了左右两块玻璃相交处的空槽里玩。不一会儿,茵茵忽然大哭起来,李阿姨急忙跑过去,发现茵茵的一节手指已被锋利的玻璃茬割断了。
送往医院后,医生诊断茵茵的右手食指末节滑裂、部分缺失,并实施了截肢手术。经司法医学鉴定,茵茵终身残疾,右手损伤等级为10级。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伤害,张女士(茵茵之母)认为是房产交易中心对其公共设施管理不力造成的。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交易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恤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房产交易中心却不同意并辩称道,房产交易中心是办理房产手续的场所,家长本不该带着幼儿进入,造成孩子受伤的主要责任在于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法院审理:
茵茵随着其祖母进入了房产交易中心,所以其祖母应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义务,但是其祖母疏于监护致使孩子受伤,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此外,房产交易中心作为公共场所,对其相关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当其监督栏玻璃出现破损后,交易中心既未及时更换,又未予以警示,致使损害发生。法院确定房产交易中心对茵茵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80%。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判决房产交易中心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恤金、交通费等共记67696.41元的80%为54157.13元。
律师说法:
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就如何界定“合理范围内”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涧联律师事务所的谢莉莉律师。谢律师表示,按照一般标准判断,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符合特定操作所需要达到的注意程度,同时还要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从经营者自身讲,应达到符合道德考量的注意程度。
滨海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指出,经营者关于“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保管、维修、配备义务等。此外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害情况要有相应的预警,本案中的房产交易中心就是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造成伤害,所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