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的理赔方式

  交通事故的理赔方式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1、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2、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1、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利用车险信息平台等手段做好监控,防范道德风险。

  2、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互碰自赔”的协调沟通机制,协调处理保险公司间的理赔争议和纠纷,对于定损标准争议应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由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能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3、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例如:对于事故双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形、对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情形。具体操作细则由当地保险行业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另行制定。

  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