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伤眼经销商赔偿3000元
2010年3月16日,兴山县黄粮镇村民余先生为给儿子周岁庆贺,到兴山县古夫镇一烟花炮竹门市部购买了500元小礼花炮。次日早上,燃放完后,大约过了40分钟左右,余先生发现有一盒“笛音春雷”没响,便拿着打火机点燃引线,还没有转身,那盒“笛音春雷”突然爆炸,当时余先生双眼出现失明症状,经医生诊断为鞭炮致眼部受损,入院9天,花去医药费共计1076元。
余先生与经销商协商赔偿,未达成协议,便向兴山12315指挥中心投诉。经相关专家鉴定,炸伤余先生眼睛的“笛音春雷”存放的时间太长,有些受潮,所以没有充分爆炸。按照《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经过工商部门的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经销商当即同意工商部门的调解意见,化解了一起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