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法院运用传真成功调解买卖合同纠纷
近日,杨浦法院收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北京兴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双方合作至2008年底并进行了对账,发现欧尚公司还有3.3万元账款未结,但其却以订单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结账。北京公司遂诉诸本院,要求欧尚支付货款。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核证据等材料,通过电话向欧尚详细了解情况,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有极大的调解可能,法官便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由于原告在外地,为避免其来回奔波的成本,承办人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欧尚同意于2010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北京公司货款3.3元。但原告却提出其路途遥远,且正值上海世博会期间,机票及火车票极难买到,不能及时到法院签调解笔录。针对这一情况,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法官决定采取传真调解笔录的方式,即先由欧尚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再传真给北京,北京在调解协议传真件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再传真给法院,同时将其盖章的原件快递给法院。
该案通过充分利用电话、传真等现代通讯技术的方式,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支出,减少了讼累,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