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伤人,所有权人赔偿
2010年8月11日中午,老杨和妻女前往家乐福超市张江店购物。购物结束后出门时,老杨突然被放置在超市门口斜坡上的一块广告牌砸倒,并被压住。因广告牌太重,老杨妻女无力扶起,最后在超市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才将老杨救出。此时老杨已血流满面、神志不清。在医院躺了9天后,老杨终于伤愈出院,但一直有严重头痛、记忆力减退等症状。后经司法鉴定,为脑震荡后综合征,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老杨认为,家乐福超市张江店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管理义务。虽然广告牌砸伤人后,超市垫付了1.2万余元医药费,但并未就侵权行为积极赔偿。老杨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各类损失8.5万余元。
家乐福超市张江店辩称,老杨受伤并非发生在超市内,且超市对事情具体发生过程不清楚,因此不同意赔偿。对已经垫付的医药费,超市愿意作为人道补偿,不再要求对方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在通道旁安放较重、较高且可移动的不锈钢广告牌,应预知如果发生倾倒,可能产生一定的危险,而超市并未对广告牌加以固定或放置到比较安全的地方,因此,可以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广告牌既已造成老杨受伤,超市又无证据证明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超市垫付的医院费,老杨同意作为赔偿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老杨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1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医药费,超市应支付7.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