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智障女殒命铁轨,铁路无过亦担责

  近日,临汾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原告张某诉称,其母系智障残疾人员,于今年3月22日离家出走,次日在南同蒲线赵城至辛置间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致死。经现场查看,事故发生处未安装防护栏,也未设置警示标志,事故责任在被告,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69411.7元。

  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其母的死亡确系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根据铁路部相关规章制度,原告所称发生事故的线路区段属于可不安装防护栏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区段,原告诉称铁路未尽到安全、警示、保障义务无法律依据。同时,原告的父亲对于死者也未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对事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的索赔数额较大,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同。

  该院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