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纠纷伤人,赔偿1.5万
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同在本市某大酒店工作,因在打牌时发生纠纷,张某喊其表哥高某一起将刘某打成轻伤,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近日张某和高某分别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均宣告缓刑一年。
2011年5月17日22时许,张某与刘某在员工宿舍玩牌时因带口头语发生冲突,张某电话告知其表哥高某自己与别人操话,邀约高某到其告知的酒店会和。23时25分许,高某骑摩托车赶到,随后张某与刘某到达,张某、高某与刘某由于言语不和发生打斗,双方用拳脚互殴,打斗中,高某从路边捡起工程板砸刘某的面部,张某、高某两人致被害人刘某前额部小片状皮肤擦伤,鼻背部青紫瘀血肿胀,左眼青紫瘀血,鼻骨粉碎性骨折伴明显移位,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伤害。案发后,张某和高某逃离现场。2011年5月19日,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2011年6月1日,张某、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的犯罪事实。
2011年6月22日,张某、高某与刘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二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张某、高某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人自首,系初犯、偶犯,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法院遂从轻作出以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