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3龄童失足被吞噬,主人有错担责三成

  爷爷带3岁的孙子到村敬老院玩,爷爷自顾与老人聊天没看好孙子,结果孙子和同伴跑出院外玩耍时,不慎掉进裸露的沼气池溺死。悲痛的父母把沼气池的主人告上法院,索赔9.3万余元。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孩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自负70%的责任,沼气池的主人没有盖好沼气池存在过失,承担30%的责任,共计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3龄童溺死沼气池

  李某夫妇是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的农民,平时二人忙于生计,无暇照料3岁的儿子亮亮。亮亮的爷爷李某刚虽然年事已高,但身体仍很硬朗,他十分喜爱这个聪明的孙子,乐意帮儿子儿媳照看亮亮。因此,白天时间亮亮几乎都和爷爷在一起。

  2009年12月5日11时许,李某刚带着孙子出门,想到村里的敬老院找朋友聊天解闷。爷孙俩刚进敬老院,李某刚就遇到了几个熟人,打过招呼后大家就唠起家常。不少老人像李某刚一样带孩子出来,亮亮见了同伴更是兴奋不已,小伙伴一起嬉戏玩耍。见状,李某刚还特别叮嘱亮亮不能随便乱跑,便又高兴地和其他老人聊起天来。

  可没过多久,李某刚发现孙子不见了,急得把敬老院搜了个遍,都没看到孙子。李某刚正想到敬老院外寻找,一个小孩从外面跑了进来,嘴里嚷着“亮亮哥掉进沼气池了”。

  李某刚马上想到,距敬老院不足10米处有一个没有加盖的沼气池,“孙子莫非是掉进里面了?”李某刚马上奔到沼气池前,看到孙子弱小的身子泡在沼气池的污水里,已没了动静。李某刚慌忙把孙子拉上来,随即送到村里的卫生院抢救,但医生检查后发现,亮亮瞳孔放大,已停止了呼吸。

  惊闻儿子死亡的噩耗,李某夫妇伤心欲绝。他俩在埋怨父亲没有照顾好亮亮的同时,也到事故现场查找亮亮失足溺死的原因。看到夺去亮亮生命的沼气池就在通往敬老院的道路旁边,沼气池裸露着,四周既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防护围栏,李某夫妇据此认定,沼气池的主人应该对亮亮的死负法律责任。

  父母起诉索赔9万

  得知沼气池的主人是黄某夫妇后,2010年7月21日,李某夫妇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夫妇和黄某的3个儿子儿媳共8人,承担造成亮亮死亡的8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3万余元。

  “8名被告共有的沼气池离敬老院不到10米远,且在行人通道旁边,但是沼气池没有按规定加盖,四周也没有任何警示或防护围栏,表明其所有人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这是导致亮亮失足掉入沼气池溺死的主要原因。”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夫妇简要阐述索赔的理由。

  黄某作为一家之主,代表家人辩称,李某夫妇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合,沼气池与敬老院距离较远,没有道路通行,沼气池周边有树木和杂草,相当于警示屏障,亮亮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家人对李某夫妇的遭遇表示同情,自愿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2000元。”黄某说,沼气池是他和老伴投资建造,他的3个儿子都与父母分家另过,所以3个儿子和3个儿媳都不是沼气池的所有人,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法院调查后发现,吞噬亮亮的沼气池为黄某夫妇于2006年7月建造,2007年初建成使用。沼气池距离敬老院比较近,有小路相通,平时有人行走。沼气池原来有盖子,但事故发生之前,黄某为了清除杂草,把沼气池的盖子打开后没有及时盖上,也没有在沼气池周边设置防护围栏或警示标志。黄某夫妇的3个儿子都已和父母分家另过,没有共同使用这个沼气池。

  沼气池主人赔3.7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者亮亮只有3岁,对外界危险基本没有认知能力,李某夫妇作为亮亮的家长,对孩子的照料应尽到比较大的注意义务。李某夫妇委托父亲李某刚照料亮亮,事发时李某刚放任年幼的亮亮独自玩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夫妇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黄某夫妇作为沼气池的所有者、使用者及管理者,对沼气池负有妥善管理维护的责任,其应认识到沼气池潜在的危险,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黄某打开沼气池的盖子后,没有及时盖回去,在此期间,既不在沼气池周边设置防护围栏,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存在过失,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双方当事人行为的过失程度,以及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等具体事实,认定李某夫妇应自负70%的民事责任,黄某夫妇承担30%的民事责任。沼气池系黄某夫妇共同建造、使用,系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夫妇的3个儿子和儿媳已和父母分家生活,不是沼气池的投资建设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没有受托承担管理责任,因此对亮亮溺死沼气池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参照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李某夫妇主张的丧葬费为1.2828万元,死亡赔偿金7.9600万元(3980元/年×20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项经济损失合计9.2428万元,应由黄某夫妇连带赔偿30%,即2.77284万元。”法院认为,李某夫妇失去了孩子亮亮,精神受到巨大的创伤,其主张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但要求赔偿2.5万元过高,综合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损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决定支持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黄某夫妇赔偿李某夫妇应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7284万元;驳回李某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