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承人追偿获赔10万

  近日,南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陈某祥在立案起诉2个月后自杀身亡,在缺少法律主体的情况下,案件面临终止审理的局面。

  2010年初,张某亮因开设某旅馆需进行装潢,遂找到沈某承接该工程,沈某后安排陈某祥进行外墙粉刷工作。2010年8月某天,陈某祥在室外进行外墙粉刷时不慎从三楼跌落地面,当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来,张某亮、沈某与陈某祥达成协议,两人共同赔偿陈某祥人民币5万元。

  此后,陈某祥时常觉得身体不适且伴随眼睛疼痛,遂诉讼法院要求被告二人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立案后陈某祥申请鉴定,结果评定其眼睛状况为九级伤残。在参与诉讼的这段时间,厄运不断地降临到陈某祥身上,先前赔付的5万元除部分用于支付医疗费外,部分费用用于经商,却以亏本告终,维持生计已是捉襟见肘。此时由于各种原因,陈某祥妻子与其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带走了唯一的女儿。2010年12月的某天,陈某祥不堪如此重负,不理智的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

  法官认为本案中,陈某祥作为劳动者,在户外工作中受到伤害应该获得相应赔偿,不能单纯以案论案,而是应该发挥司法能动性助其维权,继续寻找与陈某祥相关的赔偿权利人。

  对此,法律规定陈某祥的法定继承人应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法官遂通过陈某祥的身份证信息寻访到当地镇政府,再通过政府联系到该村的村委书记,最终辗转找到了陈某祥的老母亲,继而得到了陈某祥女儿的线索。

  通过案件法律主体的变更,承办法官成功为陈某祥的女儿以及母亲向被告追回10万赔偿款,并于近日交回她们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