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承法若干问题解读

  一、遗产范围: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有价证券;

  2,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3,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

  产。

  4,人身保险金没有指定给付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一)产权人生前已经处分的房屋,

  (二)已经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

  三、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的顺序: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表示承认,或者有其他从分证据证明的,应当认定有效。

  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五、遗产的处理和分配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遗产只限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遗产与夫妻或则家庭共有财产结合在一起的,处理时,应先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然后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共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继承执行的顺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法定继承分配的份额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不均等的例外情况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六、订立遗嘱采取的几种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七、代书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八、遗嘱的效力等级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九、无效的遗嘱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纂改的,纂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十一|、遗产与债务

  1、遗产债务的继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应当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负责清偿。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清偿的范围

  继承人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以其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可以不负责清偿。

  十二、继承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十三、继承无争议后,财产转为共有。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