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句“戏言”引起的赔偿案

  2008年5月9日下午,蔡某健所在班级教师郑某龙(化名)要求全体同学下楼参加活动。其间,郑某龙见学生们下楼慢慢悠悠,便对楼上同学大声喊道:“小瘸腿都下来了,你们还不快点!”

  学生们听到老师的话,立即发出哄笑。

  教师发现蔡某健泪水在眼中打转,上前向其表示歉意。

  第二天上午,校方发现蔡某健行为反常,将情况通知其父母。

  第三天,父母将蔡某健从学校接回家中。

  回家后,蔡某健出现多疑、语无伦次等症状。

  2008年5月14日,蔡某健被送往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2008年8月19日,经过3个月住院治疗,蔡某健的病情好转出院。院方出具的诊断书认为:“蔡某健患精神分裂症(混合型),长期服药。”蔡某健住院共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其间,教师郑某龙支付给蔡家8000元。

  校方拒不认错

  原告认为:被告当众喊出歧视性语言,引发众多学生哄笑,导致蔡某健当众哭泣、手脚发抖、精神恍惚。

  被告表示:教师一句“戏言”并无恶意侮辱之意,学生患病属自身心理承受能力较低,学校和教师没有责任。

  蔡某健出院后,其父母认为儿子并非智力存在残疾,成绩十分优秀,即将面临中考,有可能考取重点高中,但却因老师的一句话毁了孩子的一生,学校和教师应对此承担责任,多次要求学校给个说法。

  学校和教师则认为一句“戏言”并无恶意侮辱之意,蔡某健患病属自身心理承受能力较低,学校和教师没有责任。

  蔡某健父母将学校和教师诉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蔡某健系学校初三学生,腿有残疾,行走不便。

  2008年5月9日下午,教师郑某龙在同学下楼集合过程中,当众喊出“小瘸腿都下来了,你们还不快点”的歧视性语言,引发众多学生哄笑,导致蔡某健当众哭泣、手脚发抖、精神恍惚。

  次日,该教师通知家长蔡某健精神有点不正常。

  第三天,该教师要求家长领蔡某健回家观察。

  蔡某健回家后语无伦次,精神癫狂。

  2008年5月14日,蔡某健被送至淮安市医院诊治,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及教师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计5.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

  教师辩称:本人未对蔡某健使用侮辱性语言,没有证据证明其精神病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法庭如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给蔡某健的8000元,应作为已付赔偿款。法庭如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给蔡某健的8000元作为校方已付赔偿款。

  校方辩称:校方工作人员没有对蔡某健使用歧视性语言,不构成侵权,蔡某健自身心理承受能力较低,监护人监护不力,对蔡某健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

  本案审理中,根据蔡某健申请,法院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就教师言语对蔡某健疾病的发生原因力大小进行评定。

  2009年2月26日,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监督所作出精神疾病鉴定书:“1。如果既往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明确成立,目前则考虑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根据现有的学术资料,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疾病,目前无充分资料证实社会因素与精神分裂症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两者原因力大小。2。如果既往精神分裂症诊断不成立,被鉴定人的表现较符合适应障碍,起病与精神刺激因素有一定关系,属于轻中度精神刺激因素。”

  一审判决校方赔偿

  一审法院: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言语不当,造成蔡某健受到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义务,如果未成年学生因为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过错遭受伤害,应当根据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言语不当,造成蔡某健受到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蔡某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根据现有的学术资料分析,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疾病,目前无充分的资料证实社会因素与精神分裂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两者原因力大小。本案中,虽然鉴定对蔡某健患病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但因为存在教师在蔡某健发病前言语不当的事实,客观上会给蔡某健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刺激。

  本院根据教师语言不当的程度及情节,以及蔡某健的损害后果,酌定学校承担60%的责任较为适宜。蔡某健因病支付医疗费27363.3元,学校承担60%即16417.98元;赔偿蔡某健精神损失费8000元。

  教师自愿将已付蔡某健8000元作为学校赔偿款,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终审确认精神损害严重

  终审法院:学生存在一定生理缺陷,理应得到学校的充分尊重和关爱。教师利用学生的生理缺陷发表不当言语,对蔡某健造成的心理伤害严重,并导致发生精神疾病,应该赔偿。

  一审判决后,学校向宿迁市中院提起上诉称:教师的不当言语不是学生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与蔡某健的精神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教师的行为属于过失,且对蔡某健没有留下残疾,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过高……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学校员工在履行教育管理义务过程中,因言语不当,对蔡某健造成精神伤害,并导致蔡某健发生精神疾病,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鉴定结论看,该鉴定虽然难以确定社会因素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但学校并未举证证明蔡某健在教师作出不当言语之前已经存在精神疾病,且教师的不当言语与蔡某健发生精神疾病之间时间较短,应当认定教师的不当言语是蔡某健发生精神疾病的直接因素,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蔡某健作为中学生,且自身存在一定生理缺陷,理应得到学校的充分尊重和关爱。本案中,教师没有对受其教育和保护的学生给予应有的尊重和关爱,而是利用其生理缺陷发表不当言语,该不当行为对蔡某健造成的心理伤害严重,并导致发生精神疾病。

  虽然蔡某健在本案中对于是否构成残疾没有进行评定,但并不影响学校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前,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道德和法律的禁区

  目前,我国有数千万残疾人,他们应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尊重。然而,现实生活中以他人的生理缺陷进行“戏谑”的现象时有发生,被戏谑者往往一笑了之,不是残疾人对此行为认可,而是出于无奈。

  一句“戏言”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两级法院已经审结。然而,学校和教师始终不能理解,一句“戏言”法院为何判令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侵权责任的成立,需满足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危害结果、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知道危害结果的发生,却过分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

  对于有残疾的学生,作为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尊重,应当预知不当行为、言语极易造成残疾学生的心理障碍,影响其健康。

  本案,教师有意或无意疏忽了残疾学生蔡某健的心理感受,对其身体缺陷发表言论,虽当场表示歉意,但教师的行为已经给学生的心理造成障碍,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蔡某健患病,且蔡某健的起病与教师作出的不当言语存在直接关系。教师的行为已具备了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义务过程中,因言行错误对学生造成精神伤害后果的,应根据教师言行对学生发生精神损害后果原因力的大小、教师的过错程度确定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目前,我国有数千万残疾人,他们应得到社会的爱护和尊重。然而,现实生活中以他人的缺陷进行“戏谑”的现象时有发生,被戏谑者对于他人的“戏言”,往往一笑了之。这种一笑了之,不是残疾人对“戏谑”的认可,而是出于无奈,其实心理已经受到伤害,只是因为这种伤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害人不知道维权。

  生活中,如果用不适当的语言描述残疾人的缺陷,在道德和法律的范畴内给对方造成伤害,甚至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侵权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