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无辜百姓蒙冤受屈人车被扣
二00五年三月五日,信阳市明港镇新立公司范建峰与桐柏县洪兴矿业有限公司经理李慧敏签定购销矿石协议。二00五年三月七日和二00七年三月九日,明港新立公司按协议分两次预付贷款20万元。桐柏县洪兴公司股东冯文涛给明港新立公司出具收据。因该宗业务系毛光玉联系(毛光玉与明港新立公司经理常志立原来是朋友),在签合同时明港新立公司提出毛光玉是桐柏人,为了保证督促桐柏县洪兴公司能按约供货,明港新立公司让毛光玉作为购货一方在购销矿石协议上签了字。同时明港新立公司在交预付货款时,因是初次与桐柏洪兴公司发生业务,所以又让毛光玉在桐柏洪兴公司股东冯文涛出具的收条上签了名。以上事实有购销矿石协议,收款条以及桐柏洪兴公司和明港新立公司工商登记为证。
购销矿石协议签定后,明港新立公司在桐柏洪兴公司调运了部分矿石。据了解,因当时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明港新立公司不再调运矿石。但据桐柏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查桐柏洪兴公司冯文涛材料反映:明港新立公司已提价值20万元矿石,双方协议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由桐柏县人民法院调查冯文涛笔录为证。
上述事实,反映出毛光玉虽然在购销矿石协议和预付货款收据上签有名字,但实际供货方和购货方是桐柏洪兴公司和明港新立公司,毛光玉作为购货方在协议上签字以及作为供货方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只是起的中介作用。如果双方因购销发生纠纷,实属经济纠纷,本属民事案件范畴,由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属刑事案件范畴,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明港新立公司经理常志立以个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毛光玉和冯文涛(桐柏洪兴公司股东,收款条书写人)返还预付款2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常志立有将诉状中冯文涛名字删除,只告毛光玉一人。以上事实有常志立书写民事诉状为证。
桐柏县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开庭审理,庭审查明上述事实后,承办法官当庭明确告诉常志立是否要求桐柏洪兴公司返还预付货款,常志立表示不要求桐柏洪兴公司返还货款。庭审结束后桐柏县人民法院拟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发生购销业务双方是桐柏洪兴公司和明港新立公司,常志立虽然是明港新立公司经理,但不能以个人身份主张权利,其应以明港新立公司名义起诉桐柏洪兴公司。常志立得知这一消息后,为了少交诉讼费主动向桐柏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常志立撤回起诉。
二00七年八月一日,信阳市平桥区公安局明港分局经侦大队以合同诈骗为由将毛光玉刑事拘留,并扣押了毛光玉个人轿车一辆。信阳市平桥区公安局明港分局明显属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以抓人扣物强行追要预付货款。这宗案件通过法院审理已查明是桐柏洪兴公司与明港新立公司正常业务往来,桐柏洪兴公司承认收到了明港新立公司预付货款20万元,常志立也当庭承认是委托范建峰签定的矿石购销协议。不管桐柏洪兴公司是否供货都与毛光玉无关,这是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明港新立公司认为桐柏洪兴公司没有完全履行购销矿石协议,其应提起民事诉讼向桐柏洪兴公司主张权利。更何况桐柏洪兴公司是资产上千万的公司,不存在没有偿付能力。信阳市平桥区公安局明港分局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是严重违法办案。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可就有个别人无视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违法办案。如果明港公安分局不是违法办案,其有什么理由在抓人同时又扣押毛光玉个人的小轿车。再者,且不说毛书玉不构成犯罪,退一万步,如果这些行为视为犯罪,那么犯罪发生地在桐柏,信阳市平桥区公安局明港分局对该案也无管辖权。
在法制健全的今天,信阳市平桥区公安局明港分局违法办案令人瞠目结舌,令人心惊胆颤,既有地方保护之嫌,又有悖于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依法应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