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部公证司复《关于能否为毛章宇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请示》的函

  颁布日期:1997-08-03

  执行日期:1997-08-03

  贵州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能否为毛章宇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请示》(黔司公〔1996〕16号)函悉。经研究认为,对《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符合我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规定的事实收养,公证处可予公证。办理收养公证(含事实收养公证),公证处应当遵守《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证员见不到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或见到但其中一方对收养的事实无确认的意思表示的,则不能给予公证。根据你处请示所述,公证处如无法见到尚在世的收养人,则不宜为毛章宇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如经过调查,有关事实清楚、证据(如各方个人档案、户籍资料等)充分可靠,公证处可以应申请人请求为其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如事实难以查清或证据不足,则不能给予公证,可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