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男生课间被同学推下4楼,5年后索精神赔偿

  五年前,原告李某就读于某职业技术学校,当时为该校一年级学生。五年后,李某已毕业一年,李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曾经的同班同学张某以及母校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李某诉称,当时课间其与被告张某等同学一起玩耍,但却被被告从教学楼4层推下,导致其头部着地,出现意识不清,后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被告张某为推卸责任,散布原告有精神病的谣言,以致全校同学都认为原告有精神病,而对其避而远之。

  学校了解事情的经过,但并未对张某做出任何处分。原告自2009年以来,头痛更加严重和频繁,经诊断为头部外伤的后续损害。李某认为张某应对其人身及人格损害负有责任,而学校因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张某的诽谤性言论,原告的精神压力很大,因此要求张某和学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据了解,原、被告双方均申请了当时学校的学生、老师出庭作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