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可依

  交通事故发生后,优先向死者家属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据记者了解,此案的判决结果开了深圳司法的先河。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有法可依?此案判决后,承办法官对本案的判决作了司法解释。

  该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条中未确定财产性损失与精神损害的优先顺序,故可理解为所有损害赔偿项目对受害人来讲顺序平等。

  其次,交强险条款属格式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交强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赔偿顺序,在此情况下,盐田法院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再次,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商业三责险中设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本案中,投保人被告某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既投保交强险又投保商业三责险的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行车风险,如果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又无法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的话,则投保人的投保初衷将得不到实现,且该结果有违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综合考虑上述几点后,承办法官做出了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