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学生违规伤人,校方免责

  一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单手甩绳,不慎将另一学生的左眼砸伤。事后,受伤学生将致害学生家长及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1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致害学生家长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小丁和小杨分别为我市某中学初一学生和初三学生。2010年12月23日下午第一节课间休息时,小丁来到操场跳绳,因感到无趣,便把跳绳的两端并在一起,进行单手甩绳。致使路经此处的小杨被绳端砸中左眼眶,眼镜当场被击碎,小杨随即被学校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小杨左眼钝挫伤、左角膜挫伤,遗有左眼视力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小杨父母起诉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向学校和小丁的监护人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根据其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小丁手持跳绳单手甩绳,这一行为与通常的跳绳活动明显有别,属非正常体育活动,客观上缺乏固有的安全性,其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对他人身体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其应负有主要责任。而小杨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学校在日常教育管理中,已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事故发生后,学校亦及时将学生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学校已尽合理义务,且小丁在体育课前单手甩绳并非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而是其自身违反学校安全教育管理的行为,故不能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学校不应担责。

  一审法院判决由小丁的监护人即其家长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37294.60元。小丁父母不服,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