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扣押船舶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诉前扣押船舶,是敦促被请求方立即行使法律义务的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因为船舶是运营工具,一旦被法院扣押会导致被请求蒙受相当的经济损失,故海事法院对于诉前扣押船舶是比较慎重的,律师结合目前各地海事法院的操作实践,归纳扣押条件如下:
首先,诉讼前扣押船舶应当具备的基础条件:
1、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诉前保全形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司法实践中,诉讼前扣押船舶申请,常常以传真形式的形式提出,这类申请是否接受,存在争议,但海事法院倾向于可以接受。主要考虑诉讼前扣押船舶常常比较紧急,当事人不在海事法院所在地,甚至在国外时,将书面申请呈送或邮寄到海事法院时间较长,以至可能延误扣船时机。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通常包括:证明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证据、证明申请扣押的船舶属于可扣押船舶范围的证据。诉讼前申请扣船时申请人提供证据不同于实体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须具备初步证据便可以了。
2、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和“扣船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诉讼前扣船,应当提供反担保,以备赔偿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实践中,海事法院较多地按“扣船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以船舶扣押期间的船期损失作为计算反担保数额的依据。
3、交纳申请费。
申请诉讼前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法院交纳申请费。申请人未在海事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申请费的,按放弃申请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扣船申请费为人民币一千至五千元。
其次,法院受理扣船初步申请后的审查要点:
1、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
海事请求权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船舶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海事争议所发生的索赔请求权。非因海事请求不得扣押船舶。
2、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根据我国扣船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但都必须以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为条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首先要求被申请人是海事请求所涉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合同关系一方的当事人,或者侵权行为人。其次,根据合同和法律,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这需要根据实体法结合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3、被扣押的船舶属于可扣押的范围。
“扣船规定”规定可扣押的船舶范围包括: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承租的当事船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的所有其他船舶;对海事负有责任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再者,船舶扣押后的后续处理。
诉前扣押船舶,只是诉讼保全的一种手段,通过扣押船舶,可以逼迫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释放被扣押船舶。一般海事法院接到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后,即可以释放船舶,担保金由海事法院代管,同时请求人和被请求就其实体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