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将对“三供”合同实行强制备案
水、电、气这三样是生活必需品,居民总有这样的疑问,“老是强调按期缴费是我的义务,可我能享受到对等的权利吗?”
5月1日起新实施的《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解答。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友胜说,市工商部门将根据该办法规定,对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
李友胜以供用水合同为例,指出其中的一些不公平条款。如合同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用水人供水”,而对供水的连续性没有约定;再如,合同中常有“以户表作为计量器具”的字样,但事实上计量器具也是供水公司指定,消费者并无选择余地;在用水人的义务方面,规定“用水人未按期交费,除补交费用外,还要按日支付所欠水费0.1%的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用水人因搬迁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结算水表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其结算水表”等,从而单方面剥夺了法律赋予消费者在解决争议时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和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
对此,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学刚表示,按照新修定的《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今后凡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都应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从下月起,工商部门将用两个月时间,对上述企业的所有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包括正在使用和已签订的各种正式合同文本和附件。对企业使用合格的格式合同文本,经工商部门备案可以继续使用,对不合格的格式合同文本,由工商部门依法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将在媒体上曝光并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工商部门将对供电、供水、供气合同使用情况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未经审查备案的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