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共事故赔偿需公平

  上海市政府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58名遇难者中的57人身份已经得到确认。还有1名男性遇难者的身份正在确认中。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的赔偿和救助金,其中包括65万元的一次性赔偿,31万元的政府帮扶金和爱心捐助。另外,房屋赔偿工作将按照市场价格全额赔偿的原则进行。

  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还没有谈及由哪些赔偿主体支付赔偿金,然而赔偿的大体方向和思路已经明确。96万元的赔偿和救济金,上海户籍与非上海户籍遇难人员适用同样标准,受伤、受灾人员,也将分别按伤残赔偿、政府综合帮扶、爱心帮扶等方面给予赔偿和救助,房屋赔偿将按市场价格全额赔偿等,无论是细节的考虑,标准的提升,体现了制度、政府对生命尊严的体认、对生活现实的体察,也为类似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性。

  我们认为此举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性,在于此前类似的事故处理中,还比较少见这样的赔偿方案,甚至赔多赔少,怎么赔偿,并无定数,人们也难以知悉。事实上,此一赔偿也在被人们讨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火灾在全国时有发生,为什么上海可以有这样的赔偿,而其他地方没有,涉及人身伤亡、财产赔偿的事故有没有一个稳定的标准?

  此一问题需要客观来看。一方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涉及的“赔偿”,对应不同情况,赔偿也不是一个可以一刀切的问题,事故不同、受损失性质不同,死者年龄、生前收入额、赡养人数等个体条件不同,标准也会不一样。从原则上讲,很多赔偿并非没有标准,比如国家赔偿、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有规定,司法解释有说明。

  但另一方面,相同的事故,相同的损失或伤害,确实在现实中因地区不同、人员不同而有天壤之别。从上海此次赔偿方案来看,根据这次火灾事故的性质,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了遇难者的赔偿规定。根据此一法律适用的范围看,侵害民事权益,都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有没有标准是一个问题,有了标准,怎么被执行,也是一个问题,基于目前现实,后者更加值得重视。有的事故的赔偿处理被认为须臾不可懈怠,这显示责任主体或者处理方对灾难性质的判断、对生命的价值与尊严,对自身责任与道义的正视与对待,但普遍而言,这样的正视与对待难以让人完全信赖,这正是相同性质事故有时呈现不同处理结局的原因所在。

  不论是火灾事故,还是其他侵害权益的事件,抑或人身财产损失所对应的其他赔偿,差异性可以源于法律恰当的严格规定,而不能源于想不想依法而行、可不可以依法而行的选择性操作。这就是说,在根本上,这些问题都应当回归法律,公平、平等应当成为其基本内涵,处理的稳定性应当成为其外在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