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少女服药精神失常,药店判赔8万

  16岁的佳佳(化名)是湖北竹山县人,2009年8月,她在竹山县百姓大药房世纪广场店,购买“酷秀”牌减肥金弹服用,此后不久精神开始出现异常。此后,佳佳在母亲张女士带领下,前往竹山县医院治疗,期间,佳佳误将一瓶盐酸多塞平全部服下,出现中毒症状,经抢救无效于当年10月28日死亡。

  竹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等部门,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酷秀牌减肥金弹属于假冒产品。经省公安厅检验,该减肥金弹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于国家禁止加入食品中的化学药物。

  该药店是十堰市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竹山县开设的连锁店。

  近日,竹山县法院一审认为,佳佳的死亡虽然不是因服用酷秀牌减肥金弹直接造成的,但服用此假冒药品是其精神异常的诱因。因此,十堰市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应对佳佳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竹山县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张女士因女儿佳佳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32万余元,由十堰市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赔偿8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都提起了上诉。(记者:谭经田通讯员麻玉国陈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