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过山车后女子住院死亡
单位组织旅游,马小姐在深圳欢乐谷坐过山车后1分钟突然昏迷,在10个月后死亡,其父母状告用人单位、旅游组织方和游乐设施经营方,索赔167万余元。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三方应分别承担20%、35%、45%的责任,共赔偿103万余元。游乐设施经营方未上诉,余下两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三被告庭上均称无责
马小姐是惠州时代电池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和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委托旅行社组织其员工旅游。
2007年12月17日14时许,马小姐来到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游玩,在乘坐过山车后1分钟出现昏迷、四肢不能动弹的情况,被送到医院救治。在深圳的医院治疗到2008年9月30日,马小姐被转往陕西宝鸡市人民医院继续救治,但在同年10月25日死亡。
马小姐去世后,其父母将三方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7万余元。
马小姐所在公司称,单位组织旅游的一切程序都是合法的,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旅行社则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华侨城公司表示,欢乐谷的游乐设施完好,能够给客人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也尽到了告知游客乘坐游乐设施应该注意的事项。马小姐颅底畸形、寰枕融合及颈7胸1融合畸形,属于被告知不能参加“过山车”活动项目的人员范围,但遗憾的是马小姐疏忽了自己的身体状况并参加了过山车活动,导致了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一审:无过错但要分担民事责任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任何一方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作为马小姐的雇主和组织旅游的用人单位、涉案旅游的具体组织方、涉案游乐设施的经营者,三被告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马小姐父母依法可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03万余元,并酌定:用人单位惠州时代电池有限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支付20.7万余元;旅游组织方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35%的民事责任,支付36万余元;游乐设施经营者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的民事责任,支付46万余元。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除去三被告已经垫付的费用,旅行社还应支付给马小姐父母30.6万余元,华侨城公司还应支付给马小姐父母22.2万余元,马小姐的父母则要向时代电池公司返还4.9万余元。
应否适用公平原则成二审焦点
一审判决后,除了华侨城公司没有提出上诉外,马小姐的父母、用人单位和旅行社均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马小姐的父母称,其女儿在惠州已经工作累计近两年,其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城镇人口计算为64万余元,而不是一审按农村人口计算为10.1万余元。
用人单位则认为,自己在此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马小姐受伤害是华侨城公司为她提供其经营的娱乐项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应该由经营服务者承担应有的责任。何况欢乐谷园区是接受散客游玩的,用人单位根本不可能对马小姐的游玩过程进行控制或限制。无论从合同角度还是侵权角度,该公司都不是马小姐受害的一方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旅行社认为,马小姐进入游乐场后,旅行社无权对其进行管理,更无权限制其游玩娱乐项目。此事发生其原因可能有三:游乐设施不安全;欢乐谷没有尽到经营者关于乘客乘坐游乐设施应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马小姐在不知情情况下乘坐;马小姐明知注意事项,但疏忽或轻信自己的身体能够乘坐所致。这一损害完全是由于过错原因造成的,不能适用公平原则承担责任,应该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应该由华侨城公司承担过错责任,予以赔偿。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