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被关211天,申请国家赔偿遭拒
本来替老乡说情,却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民工张某强被关押进南山区看守所达211天。南山检察院最后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张某强因此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但遭拒绝。昨日,南山区检察院回应称,张某强还是有轻微的违法行为,按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内容一致)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其生活困难,尝试通过为其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帮助。
受托调解被当勒索羁押
张某强来自四川,今年32岁,13年前来到深圳,在南山区大冲经营小店铺谋生。南山检察院副检察长郭某钊介绍,检察机关查明,今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毛某军在南山区大冲吴屋村一处小巷子与被害人吴某伟发生碰撞,二人遂争吵、拉扯,吴某伟将毛某军打倒在地,致鼻子流血。
附近的蒋某国目睹后,将二人劝开,吴某伟跑回与母亲李某莲经营的理发店,并躲入店中关上店门。毛某军拿上一把砍刀纠集10余人围住理发店,向李某莲和吴某伟索要赔偿款5000元。张某强找到蒋某国,称李某莲请他调解,于是张某强与蒋某国来到该理发店门前与李某莲交涉。
次日凌晨,毛某军等准备再次到理发店索要赔偿款,途中遇到张某强,三人一起来到理发店。李某莲跑出理发店并报警,毛某军便将店内三台电脑主机搬走,当时张某强在门外。下午5时许,吴某伟打电话给张某强,请张劝毛将电脑还回,张打电话给毛,毛同意还电脑,于是张和吴一起乘车到毛某军的住处将电脑搬回。
张某强、毛某军听说李某莲已报警,遂表示不再索要财物,让李某莲一同前往派出所销案。当晚,李某莲与毛某军一同前往派出所销案,民警要求毛提供证明人,毛某军遂致电张某强,请张某强帮忙作证,张某强到派出所后被抓获。2月28日,张某强被以敲诈勒索嫌疑刑拘。4月3日,被南山检察院以“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批捕。9月25日,张某强患上红斑狼疮、血管炎等严重疾病,因病被取保候审。南山检察院两次退回南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南山检察院做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张某强一共被关押进南山区看守所达211天。
申请国家赔偿无门
南山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解释了检察机关做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据其介绍,由于被害人的证言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重大变化,李某莲向检察机关承认,她当时让邻居张某强去说情调解,看能不能将赔偿的金额降低一点。而其他嫌疑人也表示张某强确实是过去调解的,张某强也认为自己受被害人委托过去协调。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强属于中间调解人,并未与毛某军进行非法占有的合谋,其行为属于条件行为,未构成敲诈勒索被害人,也未对毛某军的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和第140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南山检察院控诉科李科长说,《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依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内容一致)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院对张某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12月14日,向张某强送达《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通知其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其拒绝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