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死刑犯”获国家赔偿折射积极意义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玉石挑夫“运毒”案终于尘埃落定,曾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莫某奇、谢某其分别获得了国家赔偿。这一案件的依法改判,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持和尊重。

  2008年9月,莫某奇、谢某其被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但他们坚称不知道行李包里有毒品。随后,委托莫某奇、谢某其“送货”的熊正江被警方抓获,他供称“他们(莫某奇、谢某其)不知道是去运毒品”。2009年3月,在重审时,莫某奇仍被判处死刑,谢某其被判处死缓。2009年7月,云南高院终审改判莫某奇、谢某其无罪,进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早在1996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执法理念并不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文明程度提高,我们的立法、执法观念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这要求侦查机关在办案时,更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和保障人权。

  应当看到,同样是莫某奇、谢某其一案,在一审、重审时被重判,反映出“疑罪从有”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影响。近年来,“聂某斌强奸杀人案”“佘某林杀妻”“李某明抢劫杀人案”等冤案时有发生,更向我们时时发出警示。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有效确保无辜者在法律面前免遭冤屈。莫某奇、谢某其案被依法改判,折射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已被我国越来越多的执法者理解和接受,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