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外公证书认证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文号:[98]司公字010号

  发布日期:1998-6-30

  执行日期:1998-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一些我驻外使领馆反映,近来常有当事人持未办领事认证的国内的公证文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认证。按认证程序规定,我驻外使领馆不宜对上述公证书进行认证。据了解,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不了解我认证程序规定和国际惯例。

  为避免当事人因不了解认证的规定而影响有关事务的及时完成,保证我公证文书的顺利使用,现将需办理认证的有关国家名单及要求发给你们,请公证处在办理有关公证时向当事人说明:

  (一)公证书需经认证,在办妥我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机关及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后,再送到国外使用。不办理认证,公证书不能在该国使用,我驻外使领馆对其也不予认证。

  对名单没有列出的国家(地区),亦请提醒当事人注意提前了解公证书是否应办理认证手续。

  (二)一些国家对我公证书办理认证的时效等有具体要求,请当事人注意掌握。

  请及时通知各有关公证处。

  附件:需办理认证的国家名单及有关要求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