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赠品出现瑕疵,出卖人也要担相应责任
现实生活中许多商家为了促销产品,纷纷打出了“买一送一”的口号,在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同时将一些滞销的物品卖出,这在商业上倒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买一送一”附送的赠品是什么性质?如果赠品出现瑕疵,赠与人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呢?
媒体了解到,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可以将赠与人对财产瑕疵的担保责任分为三种情况:1。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损失;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所附义务相当;3。如果赠与人明知赠与财产有瑕疵,却故意不告诉受赠人,或者赠与人向受赠人明确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但赠与财产却有瑕疵,由此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赠与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透过现象看本质,可以发现商家给予赠品并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或者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或者达到一定数量的购买量。因此,销售者获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得来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之中了。因此,促销赠与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该赠品若出现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在赠品的价值内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