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天津男子喝酒摔死,酒店有过错

  2010年5月6日18时许,中年男子巴某与赵某、吴某等六人在天津市一家酒店内就餐,其间巴某及其三个朋友共饮用两瓶白酒,赵某及吴某没喝酒,巴某本人大约喝了250毫升白酒。当晚,巴某的三个朋友先行离开,约21:30,巴某与赵某离开房间下楼时,巴某摔倒在地并出现呕吐、小便失禁等现象。赵某当即与酒店服务员将巴某搭到椅子上,并电话通知朋友开车将其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检测,巴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221mg%(中毒量>50mg%)。当月10日,巴某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颅脑创伤;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乳酸性酸中毒等。事后,巴某的妻儿认为,酒店方作为从事餐馆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巴某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其母子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万余元。法庭上,被告酒店辩称,2010年5月6日晚,死者在其酒店用餐,离店时,醉倒在一楼平地,当时酒店无人在场,服务员发现时死者已经倒在地上。死者在店内用餐时身体健康,没有提出需要搀扶的要求,死者摔倒时店员已经提供了服务。且死者是躺在一楼平地上,并不是楼梯上,酒店楼体符合国家规定,且有充足的照明,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对巴某之死存在“违法行为”。但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在客人醉酒时,未能及时得当反应,应适当给予原告补偿。据此,河东区法院判令酒店给付二原告经济补偿款5万元。(记者孙启明王学军通讯员王琪刘辰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