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意下解除购房合同,何来“违约金”一说?
徐先生没想到买套房子的经历会这么“坎坷”。上个月初,徐先生看中采荷东区一套二手房,通过21世纪不动产畅达加盟店与卖方签了购房合同。后来的过程却是一波三折。
双方有意解除合同,却遇到收费问题
徐先生是看房当天就签了合同。合同约定10月25日前买家支付首付款,房子于2007年12月28日前交付。徐先生说,10月13日,卖家因为自身原因,有意与他协商解除合同;而徐先生也因为现住房要拆迁需提前搬迁,也同意解除合同。于是在10月20日,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碰头,协商解除合同,中介公司虽然同意双方解除合同,但坚持要各收取双方中介费用的一半,即共计约12000元。买卖双方都认为双方没有交易行为,中介却要收这么高的费用,均表示不能接受。
徐先生认为,卖家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提出解除购房合同,他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费用。于是,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再一次协商的时候,中介公司转而要卖家支付6000元的中介费用,并要求房子在该中介“独家委托”,而卖家只愿意承担2000元,双方因此无法达成一致。其间经过买家卖家的多次协商,双方最终于10月24日在中介公司签约解除购房合同。此时,中介仍然坚持要收取中介费用,让买家支付10000元中介费,经过协商,徐先生支付了8000元。徐先生说他之所以支付这笔费用,是因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10月25日是付房子首付款的最后期限,如果不解除合同会造成事实上的违约。在此情况下,徐先生无奈做出“支付中介费”的决定。不过,21世纪不动产畅达加盟店有关负责人认为,徐先生所述与事实有些出入。
8000元中介费有没有依据?
徐先生认为,在此过程中,中介公司要求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一再变化,从最初提出各收双方中介费的一半,到后来提出收卖方6000元,到最后实际收他8000元,都是由中介说了算数,收费标准混乱。
对此,21世纪不动产畅达加盟店法律顾问的解释是:根据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居间人向委托方提供了居间服务,促成双方合同的签订,可以收取居间费用。现在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协商对第三方(中介)予以补偿,公平合理。同时,该中介有关负责人指出,委托代理合同中有一项条款:“合同终止:如委托方协商解除《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委托方仍应支付中介服务费,交易税费按时结算。”按照标准,这套房子单方中介费是12525元,最后徐先生承担了8000元中介费。
不过,浙杭律师事务所方志华(方志华博客,方志华新闻,方志华说吧)律师认为:委托代理合同是格式合同,该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委托方仍应支付中介服务费用”,表述模糊,有“全额支付”或“部分支付”的多种解释。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即按照中介实际付出的劳力支付。
那么,收取8000元费用,是不是“按劳力支付”呢?徐先生说,这套采荷的房子,从他看房到下单前后仅一个多小时,况且,到合同中止也不存在中介办证、过户的劳力过程。
不开发票,只出“违约金”收据?
徐先生支付了8000元,但该中介公司给出的是一张“违约金8000元”收据。买卖双方是协商自愿解除合同的,算不算违约呢?金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方荣指出:合同履行之前可以变更,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都没有违约。
既然买卖双方不存在违约,以“违约金”这样填写的收据是否妥当?方志华律师指出:用“违约金”填写不妥当,买卖双方从签购房合同到解除的过程中,中介是付出了部分劳力,可以支付一定的工作报酬,但是应该以“中介服务费”的形式填写。
而且,中介公司出具的是“收据”,而不是“发票”。徐先生说,他当时提出过开发票,但中介回绝的理由是:违约金怎么开发票?该中介法律顾问的解释是:出具该收据是协议履行的一个证明,本身没有法律性质认定的功能;而且,买方在收到该收据时,并没有对该内容为“违约金”的收据提出修改或者重开的要求。
方志华律师却认为:收据是收付款证明,是不产生营利的手段和凭证;发票是往来应税业务的证明,发票也是税收最有力和最基本的一种监督手段。中介收取的8000元,无论作为中介费用还是所谓的违约金,都算营业收入,应当主动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