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俩月,试用期满不留用也得有说法
昨日,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宋桂兰为大家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新亮点:在过去《劳动法》的基础上,对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
【今日案例】
刘辉今年大学毕业,经过几次面试,最后在一家贸易公司获得一个业务经理职位。刘辉觉得能得到一个自己喜欢的工作很不易,在跟单位人事部门谈合同的时候,就没有提出试用期的要求。单位单方在两年的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半年,刘辉觉得试用期太长了,但是又不知道按规定试用期到底应该是多长时间。
【适用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专家解读】
宋桂兰说,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给出明确界定,不同的合同期限,试用期长短是有区别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值得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指出,大家有个误区,觉得应该是试用期后才签劳动合同,事实上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仅约定试用期,那么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这个期限应该是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内,除非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