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一年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小萱:2007年10月,我与丈夫孙帅(化名)结婚,由于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不久丈夫孙帅,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我大打出手。2009年6月17日丈夫孙帅在家喝酒后,不问青红皂白后又对我进行殴打。2010年12月,我与孙帅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9月又向孙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孙帅拒不同意赔偿,声称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请问我能通过法律途径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马大姐回复: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离婚之后,法律赋予了无过错方在一定时间段内“秋后算账”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你若离婚时协议中没有写进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是在办理离婚手续一年内,是可以向前夫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必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