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违约被索千万,法庭驳回称违约金也有限制
1400万元的违约金,最后被法院判赔了9万多,这是咋回事呢?10月22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案。
昨天,宛城区法院法官曹聚改解释,天价违约金也有限制。
2006年2月15日,邓州宾馆由襄阳四方联公司担保,与华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华建公司提供建筑物资出租给邓州宾馆用于宾馆建设,租期自2006年2月15日起至物资归还完日期止。邓州宾馆要及时结算租金,若拖延,华建公司有权按所欠租金的每日5%收取滞纳金,至付清为止。
合同签订后,华建公司如约向邓州宾馆提供了相应物资,但邓州宾馆仅于2006年5月3日付款20000元,至2008年3月11日,共拖欠华建公司租金311600元。今年3月,华建公司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邓州宾馆和四方联公司支付租金31160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400万元。
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违约金以不超过所欠租金数额的30%为宜,10月22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3480元。昨日,该案承办法官曹聚改对判决理由进行了解答,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天价”违约金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