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四川省公证法律服务便民措施》

  四川省司法厅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公证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服务为民的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诚实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月18日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公证法律服务便民措施》,具体内容是:

  一、实行执业公示制度。各公证处必须在办公场地醒目的位置,规范公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执业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彩照、名单及坐牌、公证处和主管司法局、物价局及公证员协会的监督投诉电话。

  二、建立便民窗口。公证处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接待处或服务台,备有申办公证须知(包括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和办公地址)资料,有条件的公证处应当设置触摸查询设施,设置休息座位,提供饮水、书写等便民设施。

  三、坚持接待首问责任制。公证人员接待要态度和蔼、热情友好,请坐送水,解答当事人咨询要耐心细致,全面、准确,认真负责。

  四、遵守公证礼仪。公证员办理公证应当着装整齐,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外出办理公证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五、建立办证绿色通道。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设立优先服务窗口,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六、延长服务时间。建立午间值班制、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延长下午服务和接待时间。

  七、提高办证效率。对于时间紧迫或当事人要求尽快出证的案件,要在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和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急事急办,尽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八、做好延伸服务工作。公证处要按照规定积极开展社区公证服务工作,发放联系卡片,派员定期接受法律咨询,了解社区公证需求情况;对年老、残疾、危重病人等不方便到公证处办证的群众,公证处应实行预约服务或派公证员上门服务;县级公证处应在有条件的中心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建立协办公证制度,为基层群众办理公证提供方便。

  九、坚持证后回访制度。公证处对一些重大的或者履行时间较长的公证事项,要主动进行证后回访,及时发现并积极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十、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申诉。公证处在受理投诉申诉时,必须进行认真登记,并向当事人告知投诉申诉处理的时限、程序、本处及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的监督电话,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投诉申诉处理工作,在认真复查的基础上,及时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加强对公证处执行便民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评先创优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便民措施较差的公证处,要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司法厅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公证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服务为民的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诚实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月18日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公证法律服务便民措施》,具体内容是:

  一、实行执业公示制度。各公证处必须在办公场地醒目的位置,规范公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执业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彩照、名单及坐牌、公证处和主管司法局、物价局及公证员协会的监督投诉电话。

  二、建立便民窗口。公证处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接待处或服务台,备有申办公证须知(包括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和办公地址)资料,有条件的公证处应当设置触摸查询设施,设置休息座位,提供饮水、书写等便民设施。

  三、坚持接待首问责任制。公证人员接待要态度和蔼、热情友好,请坐送水,解答当事人咨询要耐心细致,全面、准确,认真负责。

  四、遵守公证礼仪。公证员办理公证应当着装整齐,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外出办理公证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五、建立办证绿色通道。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设立优先服务窗口,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六、延长服务时间。建立午间值班制、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延长下午服务和接待时间。

  七、提高办证效率。对于时间紧迫或当事人要求尽快出证的案件,要在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和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急事急办,尽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八、做好延伸服务工作。公证处要按照规定积极开展社区公证服务工作,发放联系卡片,派员定期接受法律咨询,了解社区公证需求情况;对年老、残疾、危重病人等不方便到公证处办证的群众,公证处应实行预约服务或派公证员上门服务;县级公证处应在有条件的中心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建立协办公证制度,为基层群众办理公证提供方便。

  九、坚持证后回访制度。公证处对一些重大的或者履行时间较长的公证事项,要主动进行证后回访,及时发现并积极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十、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申诉。公证处在受理投诉申诉时,必须进行认真登记,并向当事人告知投诉申诉处理的时限、程序、本处及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的监督电话,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投诉申诉处理工作,在认真复查的基础上,及时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加强对公证处执行便民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评先创优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便民措施较差的公证处,要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川省司法厅

  2004年2月18日200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