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修改国籍公证书格式的复函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今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如何办理陈幸国籍公证的请示》函悉。对所请示的问题,经研究后决定,对现行国籍公证书格式〔《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二十八〕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国籍公证书格式见附件。
公证处在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的前提下,按修改后的格式出具国籍公证书。
另,各地公证处使用这一格式的时间不应晚于1995年1月1日。
附件:
国籍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或原)户籍地在中国的××省××市××路××号,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
公证处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