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人摔倒,单位担责

  ■案情:2008年11月5日18时30分许,王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由于路面坑洼不慎摔倒。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25天,后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某遂以张家口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7587.06元。张家口桥西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与施工人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原告损失30%和50%的赔偿责任。

  点评:学会用法律来维权

  边丽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法院依据各自的过失分别判决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30%赔偿责任,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王某个人承担20%赔偿责任,是恰当的。

  该案的判决告诉我们,受到伤害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自认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