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5-9

  执行日期:2005-5-9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2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认真贯彻司法部《通知》,省厅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要高度重视,令行禁止。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办证点,是今年全国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解决公证服务秩序混乱这一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各公证处主任必须从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长远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通知》,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绝不允许有任何变通或者打折扣的行为。

  第二,要认真清理,限期关闭各种形式的办证点。公证处的办公场所只能在一个地方,全省各城区公证处必须对自己本部以外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办证点(包括单独或者挂靠中介组织设立的公证办事处、接待处、联系点、办证室等)进行认真、全面、彻底的清理,在2005年7月31日前全部关闭,自行拆除各种形式的牌匾、清除各种字幅。

  第三,清理规范在房地产交易市场、金融部门等特定场所设立的公证服务窗口。各公证处要按照司法部《通知》规定,对已在房地产交易市场、金融部门等特定场所设立的公证服务窗口进行认真清理,逐级上报省厅,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从现在开始,凡新设此类公证服务窗口必须报省厅核准登记后才能开展工作。

  第四,清理规范乡镇公证协办点。县(县级市)公证处在乡镇设立的公证协办点的工作范围是:宣传推荐公证和联系公证业务、协助公证员调查收集有关材料、协助公证处传递有关文书材料、协助公证处及公证员开展证后回访工作等。严禁乡镇公证协办点以公证处或者公证员名义代办包办公证。各县级司法局和公证处要对辖区的乡镇公证协办点进行认真的清理,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撤销不符合条件的公证协办点。

  第五,加强监督检查,追究违规责任。8月10日前,省厅组织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城区的11个公证处主任、省市电视台和报社等新闻单位记者对成都城区进行彻底检查,凡发现有未关闭公证办证点或者未自行拆除各种形式的公证办证点牌匾、字幅的,当场问责该公证处主任,并追究公证处主任的责任,请新闻单位予以暴光。8月20日前,省厅对各市州进行专项抽查。8月下旬接受司法部全国检查。

  第六,废止过时的文件。省厅2002年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规范公证办证室的通知》(司法办发[2002]129号)即行废止。省厅过去有关设立公证办证室(点)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