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村违法建筑拆除程序

  第一,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第二,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其次,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当事人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村民的法制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层面在农村开展相关城市规划、农村建房政策等法律、法规的集中宣传活动,使农民普遍了解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程序,认识违章建筑的危害性,促使他们能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在发现非法搭建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2、完善建房审批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要把农民建房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简化和完善农村建房审批手续、审批程序,把解决农民实际困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型的村,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