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该纳入国家赔偿了
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再次跃入眼帘,实乃民意所向、大势所趋。建立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不只是单纯的物质上的安慰,主要表明国家法律的价值取向,体现法律中的人文关怀。精神损害作为“人格保障”一环,国家给予救济合乎法理。
提及精神损害,过往发生的事件至今仍让人揪心。从实践来看,现有的问题不是国家财政负担不起,而是赔偿标准太低,受害人的损失远远得不到合理弥补。最为典型的是,湖北男子佘祥林因为“杀妻冤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后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近156万元,结果只获得45万多元的赔偿。再有,陕西一名为麻旦旦的女子被公安屈打成招诬为卖淫并被关押,后来麻以自己仍是处女的医学证明才洗刷不白之冤。但最后却以麻旦旦获得70多元的“国家赔偿”了结……种种现实无不表明,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承载着沉甸甸的民意期待。
《国家赔偿法》颁布这么多年,一处空白也日益凸显,那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缺失。有侵权就必然有赔偿,这是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具体要求,也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所在。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臻成熟,精神赔偿是时候纳入国家赔偿的正轨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这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
应当看到,《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很多弊端和漏洞,如不加以补救和解决,势必影响到《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及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民意的呼声越来越高,加紧相关立法的进度,使之与司法实践相挂钩,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