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认定
某当事人是否受到精神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严重,法官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随着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上的要求,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增多便是例证,立法上也紧随人们的需求,做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法律的不确定性要求法官充分发挥自由裁量的权力,重视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关键词】亲子鉴定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
【案情简介】
叶某诉称,1999年底,其与关某开始同居。2001年8月13日,关某生育一男孩名小宝。2004年1月13日,叶某与关某登记结婚。在2006年夫妇俩准备给孩子上户口,派出所要求先去做亲子鉴定。于是,叶某夫妇去做了亲子鉴定,意外的是孩子竟不是叶某亲生的。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排除叶某为小宝的生物学父亲”。叶某表示经受不了这样的打击,于是在2008年3月19日,其与关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宝由母亲关某自行抚养。
离婚后,叶某还是十分气愤,认为其不仅在经济上做出了重大牺牲,精神上还遭受了巨大打击。于是叶某又诉至法院。
关某辩称,孩子确实不是他的。但之前关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花费都是关某负担的。而且夫妻共同抚养孩子是应该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都给了叶某,孩子也由关某自行抚养,这已经是对叶某的补偿了,故不同意叶某的诉讼请求。
【争论要点】
在哪些情况下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界网站点评】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经济赔偿也是一种途径。
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一般是根据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第一条中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第四条中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归纳起来即人身权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受到损害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只有特定的几个情形,即自然人死亡后受到侵害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时监护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情况。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有一定难度。另外,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动辄打精神损害赔偿官司法院会不堪重负,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过高。
在本案中,叶某非小宝亲生父亲,因此叶某对小宝也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自2001年8月13日至2008年3月18日期间小宝一直由随叶某、关某共同生活,由叶某、关某共同抚养,叶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白白付出了7年的辛苦,要求关某返还抚养费是合法合理的,但是是否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呢?比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叶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抚养7年孩子,可谓一种戏弄和嘲讽,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故法院认为其精神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当然,某当事人是否受到精神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严重,法官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随着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上的要求,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增多便是例证,立法上也紧随人们的需求,做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法律的不确定性要求法官充分发挥自由裁量的权力,重视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