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段时间,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大宗货物交易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金额较大,但因当事人过于依赖诚信交易,忽视合同规范、法律风险规避、证据留存,不仅导致法院审理案件困难,而且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2013年4月,因急需一批不锈钢,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货物由B公司负责代办物流,周期为30天,并约定了定金。但对于交易方式、交易地点、货物质量验收等核心交易问题,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交易细节、货物签收问题观点不一,一方说是全部货款到了再发货,一方说是打多少款就发多少货;一方说是买方过来提货验收,一方说直接发货到买方公司;一方说已经发货,一方说根本没收到货。不仅卖方无法提供买方签字的发货清单,也无法出具买方签字的收货清单,且物流公司也无法出具货物流通记录、收货回单。但是卖方坚持已经发货,案件扑朔迷离。

  从2005年开始,C某就与D公司长期保持服装拉链供销业务关系,由D公司供货给C某。而C某每次都是通过传真向D公司下单,D公司通过对传真件进行简单的标注修改即通过物流发货给C某,双方一年结一次货款。2011年1月,双方对以往交易未结款项产生纠纷但并未因此停止交易,双方的纠纷也并未止消,遂涉诉。双方不但只是通过传真完成下单与出货,而且事后也没有补签合同。

  事后了解到,B公司与D公司均因为过于相信市场诚信交易或是因为交易习惯,长期忽视签订正式完善的书面合同,未主动规避法律风险,在关键的交易环节缺少证据留存意识,才导致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障困难重重。上述两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在此,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在交易中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应订立完备的合同条款,对价款、货物、交易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做约定,并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进行交易。市场交易不能不讲诚信,也不能光靠诚信,而应当在诚信的基础上辅以法律的规范,不妨先小人后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