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牙巳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来看,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被赋予了原告的资格,但是,起诉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这种规定的主要原因是股份制企业的不同机构往往由不同投资方控制,在企业内部各个投资方意见出现分歧的情况下,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部分投资方难以行使诉权,其实体权益不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