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途离团,法院判决按行程比例退费
本来打算和家人趁着“五一”大假自驾到草原游玩,报了旅游团,在途中却遇到公路封闭,自驾线路临时变化,不愿改变线路的王女士等人中途离团。可在他们去退还所交团费时,旅行社却只愿退还餐费。昨日,青羊法院判决该旅行社按未完成行程的比例,退还王女士旅游团费1238元。
据悉,4月30日,王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参加为期3天的“草原环游自驾之旅”旅游团,她当即缴纳了团费1917元。5月1日他们从成都出发,5月2日中午,自驾游车队行经松潘至川主寺收费站附近时,因公路封闭,旅游团领队决定将旅游目的地更改为牟尼沟。王女士一行三人不愿去牟尼沟,旅游团领队遂同意他们离团,双方还签署了离团协议。
返回成都后,王女士前往旅行社办理退费手续时,旅行社却只同意按王女士未享用的两套餐费,折合每人30元的标准退还其团费。“我认为,该从所交团费1917元中退还未旅游行程的费用。”王女士有不同意见,她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退还旅游团费1278元、交通费200元。
法院认为,王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自驾游合同有效。在该旅游合同的履行中,因出现不可抗力致使王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离团协议,属于王女士行使了自己的法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法官解释,此案中旅行社收取的团费,是整个旅游行程的费用,合同解除后,王女士未参加旅游行程这部分的费用,旅行社理应返还。法院认定,可按未参加旅游行程公里数占旅游总行程公里数比例来退还部分团费。
经过计算确认,此次自驾旅游总行程为1200km,王女士约有775km未参加,占总行程的64.58%,按此比例计算,旅行社应将团费1238元退还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