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知母故,告兄长要赔偿
亲生母亲去世两年,两个女儿尚不知情,后将同胞哥哥告上法庭。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汪营法庭受理了一起“祭奠权”纠纷,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原告是利川市汪营镇偏远村庄的刘氏姐妹二人。起诉状诉称,自父亲去世后,哥哥刘某某就千方百计阻止她们看望自己的亲生母亲。直到今年清明节给父亲扫墓时,她们才得知母亲早已于2009年2月去世。两姐妹认为,哥哥没有告知母亲已去世的消息,使她们丧失了“祭奠权”,给她们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特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的同胞哥哥赔偿姐妹俩精神损失费各2万元。
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刘氏姐妹与哥哥刘某某关系虽不和睦,但母亲去世,哥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使姐妹俩没有参加祭奠和葬礼,这是哥哥的错误,应当赔礼道歉。但是对于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祭奠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依照有理有利的民间习俗进行调解。经过法庭作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兄妹之间终于达成了谅解,由哥哥分别赔偿俩妹妹精神损失各2000元。